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酵素分会工作条例
2019-04-16   来源: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作者:酵素分会秘书处   点击数:3502   分享到: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酵素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酵素分会 (以下简称分会) 是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下属分支机构之一,由从事酵素及相关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 

第二条 分会理念、宗旨和任务是:以低碳、节能、环保的技术,生产出绿色、安全、可追溯性的健康产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搞好行业自律。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创新、市场开发、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酵素产业有序发展,以酵素制品为核心,促进农产品生产与销售;以OTO、互联网+的新型模式构建集商贸咨询、酵素制品服务、国际相关产业讯息交流、先进生物技术推广、产业资源集约化整合、产品定位商业文创、特色区域建设的一个全产业链联盟集群。形成一个以提高酵素制品附加值为产业核心的可持续发展的闭环生态系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分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制订生物发酵产业酵素分会专业的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酵素专业发展规划,对该专业发展进行指导。对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协会反映会员的要求,并提出有关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酵素专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酵素菌种筛选与优化,应用研究、数据收集与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多方共享。 

(五)通过以OTO、互联网+的模式建立产官学研用商协同创新全产业链联盟的创新模式平台,解决国内农产品滞销、企业生产工艺落后、销售困难、品牌价值不高的等系列问题。推广适用于生物发酵行业的酵素制品新技术、新工艺、创新产业模式,建立绿色、安全的酵素制品可追溯体系平台,打造一个专属生物发酵领域的信任标识。 

(六)搭建人才培养和培训平台,提升生物发酵产业酵素制品的菌种优化、应用研究及推广能力。 

(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承办政府、企业和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开展有益于本专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九)完成政府和协会交由本分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分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宜。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分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并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对不能代表行业利益和不称职的理事和副理事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过理事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后,可以罢免。

第六条 分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在行业有较高影响力、为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代表为特邀副理事长。

第七条 本分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负责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和交办的事项,并向理事会报告实施结果。秘书处设在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办公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 22 号。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筹备组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协调协会和分会的工作,协作处理理事会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章  

第十条 凡从事酵素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相关单位,按照分会工作条例履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愿意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 

第五章 会员、理事、副理事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权参与本分会的管理,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对本分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本分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4、分会会员享有获得行业信息的权利,转让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权利;要求相互讨论解决难题和一般观摩的权利,获取分会发行的各种技术文件、资料的权利;

5、有权参与分会举办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等活动;

6、有权参与研究、制订、推行相关的标准和行业规范;

7、要求行业组织技术转让的权利,对行业有重大贡献的获得行业奖励的权利;

8、可申请成为分会理事;

9、自愿参加本分会,退出自由。 

(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分会会议决议; 

2、承担本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3、为本分会提供和撰写各种报刊稿件和学术论文等; 

4、按规定向分会报送相关信息(市场、技术、生产等信息);

5、参与同行业的技术和市场讨论,接待同行业间观摩访问;

6、任何会员未经酵素分会秘书处同意,不得以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或酵素分会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推广等活动;

7、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自愿申请,经分会秘书处考察后确定是否予以推荐。理事由本行业中具有规模和特色的企业领导担任,除享有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权利 

1、作为分会理事会成员,参加分会理事会议,参与制订分会工作计划,审定分会工作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参与分会工作的研究;

2、参与筹备、组织和研究会员大会的召开;

3、在理事会上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对分会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的工作有质询、批评和提出罢免的权利;

5、参与研究决定分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6、了解分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分会工作汇报,对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优先获得分会支持,举办有关学术或产品技术推介交流活动;

8、以分会理事的身份参加由分会名义组织的各种活动;

9、担任分会理事满一年后可申请成为分会副理事长。

(二)理事义务 

1、关心和支持分会的工作,认真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分会交办的任务;

2、积极参加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等活动,并向分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积极参与和协助分会组织的论坛、交流会等活动,参加协会的展会等活动;

4、带头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分会相关规定;

5、广泛联系酵素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及时了解和反映他们的要求和愿望;

6、积极协会分会会刊和网站的运作和发展,确立宣传联络员;

7、理事必须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分会秘书处请假。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将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取消其理事职务。

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由理事自愿申请,同时须有5名以上理事推荐,食用酵素生产企业须符合《食用酵素良好生产规范》标准的要求才能担任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行业中具有相当实力和代表性的企业领导担任,除享有会员和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副理事长权利

1、协助理事长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

2、代表本行业与政府领导、有关机构以及国内外同行进行沟通与交流;

3、以分会领导身份出席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参与接待和座谈;

4、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二)副理事长义务

1、积极传播分会的宗旨,维护行业的利益和分会的形象;

2、积极支持和协助分会开展各项活动;

3、在行业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4、副理事长必须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分会秘书处请假。副理事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放弃副理事长职务,将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取消其副理事长职务。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按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酵素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十五条 分会不设独立账户,各项经费均由协会统一收取和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费用支出须经上级协会批准,主要用于:会议、办公、刊物、收发以及外事活动及开拓性工作费用。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协会备案。未涉及内容,按照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如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条文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为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酵素分会。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