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2026-08-28   来源: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作者:admin   点击数:53988   分享到: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健全生物发酵行业现代化自律治理机制,规范全行业市场经营、生产研发、合作交流等各类从业行为,防范化解行业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和竞争风险,整治行业无序竞争乱象,维护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引领生物发酵产业绿色化、智能化、高端化、国际化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等,2024)、《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 号)、《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 号)、《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2024)》及协会章程,遵照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绿色创新、协同共治、合规自律、共赢发展的核心方针,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也是我国生物发酵行业从业者共同遵守的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条  生物发酵行业自律工作坚守六大核心原则:爱国守法、诚信自律、公平竞争、绿色低碳、创新合规、社会责任。坚持依法经营、合规发展,坚守行业底线,践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推动行业规范、健康、长远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严格遵守、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条款,积极响应协会行业治理倡议,主动参与行业自律建设、标准制定、行业共治等工作。非会员单位自愿遵从本公约,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和公共利益,杜绝损害行业声誉、破坏行业秩序的各类行为。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发酵产业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能耗双控、税务、市场监管、进出口贸易等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大力弘扬新时代工匠精神和行业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商业道德,主动落实行业标准化规范,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团体标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生产合规性与服务水平,筑牢行业合规发展根基。

第六条  倡导合法、公平、有序、良性的行业竞争,坚决抵制和杜绝各类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严格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达成价格同盟、串通报价、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斥竞争等垄断协议;严禁恶意低价倾销、商业诋毁、抄袭仿冒、商业贿赂、垄断货源、扰乱市场价格体系等违规行为。自觉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行业市场体系,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助力行业良性循环发展。

第七条  高度尊重并严格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成果,坚决杜绝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窃取商业技术秘密等违法行为。鼓励行业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会员单位加大研发投入,聚焦生物发酵核心技术、绿色工艺、高端产品开展技术攻关,自主培育核心知识产权,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迭代。倡导行业技术共享、合规协作,构建创新驱动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第八条  全面践行国家双碳战略,坚守绿色发展底线,严格落实生态环保、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固废处置、污水废气治理等环保要求,杜绝超标排放、违规排污、能耗超标等行为。主动推进生产工艺绿色化、生产过程智能化改造,推广节能降耗、低碳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落实ESG治理要求,规范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主动履行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员工权益保障等社会责任,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九条  加强行业内部沟通协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抱团破解行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聚焦生物发酵产业发展趋势、政策落地、标准建设、市场规范、转型升级等关键领域,深入开展行业调研与战略研讨,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优化、行业立法、标准完善、产业规划等合理化建议,助力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积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贸易合作、产能协同,主动参与国际行业标准、贸易规则的研讨与制定,提升我国生物发酵产业国际话语权。严格遵守我国涉外法律法规、国际贸易规则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主动应对国际贸易壁垒、技术限制等风险,诚信开展涉外经营,维护行业国际形象和国家产业利益。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新闻媒体、消费者、社会公众及行业内部的全方位监督,主动配合各类监督检查工作。积极自查整改生产经营、合规管理、服务质量中的问题,主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坚决抵制违规经营、失信失范、恶性竞争等不良现象,持续净化行业风气,树立行业诚信合规、绿色优质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行业从业主体之间发生经营纠纷、合作争议、权益纠纷时,应秉持互谅互让、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原则,优先通过平等协商、友好沟通化解矛盾。协商无果的,可依法向本协会申请调解,严禁采取恶意投诉、舆论抹黑、恶性对抗等方式激化矛盾,共同维护行业团结稳定和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任何公约成员单位及行业从业主体,发现其他从业单位存在违反本公约、损害行业利益、扰乱行业秩序的行为,均有权向协会实名检举,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协会有权主动对行业违规行为开展核查、取证与调查处理,核查结果、处理意见将依规向全体会员单位及行业公示,形成行业自律震慑效应。

第十四条  全体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协会的履职行为、核查流程、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进行全程监督。若发现执行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履职不公、违规履职、滥用职权等行为,可依规向执行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投诉,保障行业自律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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