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柠檬酸及盐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复审
2010年6月30日,美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产品进行首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调查期为2008年9月19日~2009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税则号为29181400.00、29181510.00和29181550.00。
根据美调查时间表,美国商务部将于2010年7月21日左右确定强制应诉企业并发放调查问卷,本次复审调查将于2011年5月31日之前作出最终裁定。涉案中国企业可于7月10日前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的进口统计数据和应诉企业的选择向DOC提交评论意见。本案的原始调查立案时间为2008年5月6日,DOC于2009年4月7日作出终裁决定。
据相关律师介绍,美国商务部可能进行抽样,抽样企业将被要求回答外国生产商/出口商问卷。对于没有被抽样的企业,对于反补贴调查,将获得抽样企业的平均税率;就反倾销调查而言,没有被抽样企业,需要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 如果在复审期内没有出货,需要向美国商务部提交no shipment letter,从而维持原先的税率。否则会适用复审期内的针对全中国的税率;
2、 如果在复审期内公司股权和经营情况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填写单独税率证明(SRC);
3、 如果在复审期内公司股权和经营情况发生实质变化,则需要填写单独税率申请(S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