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酸分会工作条例
2019-06-26   来源: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作者:admin   点击数:5536   分享到: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有机酸分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机酸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下属的一个分支机构,是由应用生物技术的有机酸生产企业和致力于有机酸行业发展的企业、科研院校和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分会宗旨和任务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市场开发研究,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机酸工业发展,为振兴和发展我国有机酸工业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分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制定有机酸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协会反映会员的要求,并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施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参与本行业国家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广泛培育和规范国内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六)组织企业管理培训、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举办促进有机酸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

(七)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八)承办政府、企业和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九)完成政府和协会交由本分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宜。由秘书长负责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和交办的事项,并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实施的结果。

第五条  分会理事会下设市场开发研究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由理事会协商产生,是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领导下有机酸行业的技术组织。

第六条  分会的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主要任务是:

  1. 审议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2. 贯彻落实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的工作部署;

  3. 根据政府的方针、政策,分析市场趋向,讨论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进步以及对策、措施;

  4. 制定和修改分会的工作条例;

  5. 选举分会理事会,批准和吸收分会新成员;

  6. 制定奖惩条例;

  7. 学术交流、技术讨论、提供技术市场和信息交流的条件;

  8. 讨论和确定行业共同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的会员中凡从事有机酸工业的和致力于有机酸行业发展的企业、科研院所和个人,承认分会工作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9. 分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分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表决权。

  10. 分会会员享有优先获得行业信息的权利,优先转让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权利;要求相互讨论解决难题和一般观摩的权利,获取分会发行的各种技术文件、资料的权利。

  11. 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技术突破,要求行业组织技术转让的权利,对行业有重大贡献的获得行业奖励的权利。

  12. 参加行业组织的诸如质量评比,标准制定,技术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3. 遵守行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大会的决定和承担行业委托的工作,支持分会的工作,以共同发展我国有机酸工业为己任。

  14. 按规定交纳会费(按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缴费规定)。

  15. 按规定报送行业规定的报表、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生产信息)并向行业期刊提供稿件。

  16. 积极参与同行业的技术讨论,接待同行业间的观摩访问。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并维护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积极履行义务的单位予以批评,凡下列条款之一的,应建议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予以除名:

  17. 不按时交纳会费,超过规定时间达12个月的;

  18. 连续6个月无故不报送行业规定报表的;

  19. 不执行分会的“工作条例”决定,并损害行业的利益的。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一条  分会的理事单位在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指导下,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一般占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当选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人均可为理事,名单确定后未经理事会同意一般不能更改,以保证理事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处理理事会有关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参加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的有关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受行业委托,在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的领导下,为全行业利益服务,理事会本着相互尊重,相互通气,相互协商,以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行业内的有关事宜,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协商统一对策,以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必须公正、正直。带头执行分会的工作条例,决定和协议,热心为行业服务。

    第十五条  对不能代表行业利益和不称职的理事,在大会闭会期间,经过理事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后,可以罢免。

    第七章  行业市场的研究、开发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是企业的生命,是行业必须加以关注的重大问题。分会成立市场研究开发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行业成员积极开拓有机酸市场应用领域;

  2. 协调市场秩序,既反对低价倾销,又抵制不正当垄断;

  3. 参与柠檬酸、葡萄糖酸、乳酸等有机酸的出口商会工作,发展我国有机酸的出口,保护我国有机酸行业的利益。

  4. 收集、汇总、分析国内外市场动态,定期向行业通报;

    第十七条  市场研究开发委员会的成员由分会理事会协商决定,原则上由有代表性的骨干企业会员与科研院校会员组成,并要求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参加;

    第十八条  市场研究开发委员会不定举行会议,市场研究开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以市场动态为前提,通过充分讨论和协商,统一对策和措施,以维护行业利益为目标。

    第八章  行业技术协作

    第十九条  技术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是行业必须加以引导的大问题。分会议成立有机酸行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收集国内外的有关有机酸的技术动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发展方向和创新建议,组织协调行业内外的技术力量,进行行业技术攻关。

    第二十条  有机酸行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鉴定,确认成熟的技术应积极组织推广。

    第二十一条  对有机酸行业的技术进步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机酸技术委员会评审提议,经会员大会批准奖励。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提出有机酸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建议。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四章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协会备案。范围涉及到的内容,应按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如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条文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为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有机酸分会。

     

    理事长:冯志合

    秘书长: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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